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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海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5名

时间: 2024-07-04 18:04 分类: 滨海公招 来源: [转载] 滨海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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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工作需要,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一、招聘岗位及原则

1、本次计划招聘警务辅助人员5名;

2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,坚持“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”的原则,采取自愿报名方式,实行体能测试与面试相结合,择优招聘。


二、招聘对象及条件
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纪守法;

2、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品行端正,无不良记录;

3、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、服务意识、保密意识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,服从管理;

4、年龄在18周岁以上、35周岁以下(1989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出生),其中男性身高170cm以上,女性身高160cm以上;

5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其中退伍军人可放宽到高中学历以上,退伍军人、本科以上学历及党员优先;

6、身心健康,形象端正,无纹身、染发行为,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,无各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疾病,无使用精神类药物病史,无警务辅助人员岗位限制的相关疾病或缺陷;

7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,能吃苦耐劳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,能够履行保密义务、接受保密监督;

8、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,无不良行为记录,无吸毒史,无不良嗜好,经审查适合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上工作的。


三、不得报考的情形

1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2、曾被开除公职的;

3、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,尚未作出结论的;

4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。


四、招聘程序

招聘主要程序分为报名、考试、体检、试用与聘用四个环节,招聘工作由滨海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。

(一)报名

1.报名时间

2024年6月25日至7月8日,工作日上午9:00-11:30,下午3:00-6:00。

2.报名地点

滨海县人民法院414办公室。

3.报名注意事项

(1)本次报名工作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,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、户口本、学历证书、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(2)报名时需填写报名表;

(3)提交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;

(4)报名身份信息与体能测试、面试时使用的身份信息必须一致;

(5)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全程,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、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立即取消应聘资格。

(二)考试

考试总分为100分,分为体能测试和面试,分别占总分的40%、60%。

1.体能测试(分男子组、女子组)

男子组项目包括10米×4往返跑(合格成绩为13秒10)、纵跳摸高(合格成绩为2.65米)、1000米跑(合格成绩为4分25秒);

女子组项目包括10米×4往返跑(合格成绩为14秒10)、纵跳摸高(合格成绩为2.30米)、800米跑(合格成绩为4分30秒);

体能测试每项合格成绩计60分,满分100分,其中往返跑每减少1秒,加5分,纵跳摸高每增加0.1米,加5分,1000米、800米跑,每减少10秒,加5分。

根据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: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。体能测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替考等作弊现象,立即取消应聘资格。体能测试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不能按时参加测试的,视为放弃应聘资格。

2.面试

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,成绩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生成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。面试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,视为放弃应聘资格。

(三)体检

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,体检项目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,费用按照医院的收费标准由应聘人员自付,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。

(四)试用与聘用

体检合格后,根据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,前5名由我院试用,试用期为一年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,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。


五、劳动关系及待遇

滨海县人民法院为用工单位,社会人力资源机构(劳务派遣公司)为用人单位。录用人员与社会人力资源机构办理聘用手续,实行劳务派遣。录用人员待遇按滨海县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,录用后按聘用人员工作制度统一管理。


六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凡明天

咨询电话:0515-68896020


七、相关事项提醒

1、涉及招聘基本政策、要求以及公告中的年龄、学历及其它条件等相关信息的咨询,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;

2、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,因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,责任由本人承担;

3、在招聘工作中,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,一经证实,立即取消应聘资格;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,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
八、纪律监督

1、招聘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;

2、县纪委监委第十四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本次招聘工作进行监督。

本公告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。

滨海县人民法院

2024年6月22日